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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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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五条
已修改
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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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