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