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时应当注意举止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