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