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已修改居民应当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护绿化,有序停放车辆。不乱放杂物,不高空抛物,不侵占共用部位,不堵塞消防通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