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加强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商业聚集区、农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机场、港口、车站等重点公共场所的爱国卫生执法检查,采取联合巡查、设置固定执法岗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