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三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特定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设立爱国卫生工作办公室,确定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