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古城墙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城墙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墙保护和文化旅游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城墙的合理利用,综合空间条件、开放内容和接待数量,设置参观游览场所。利用城墙开展影视拍摄、展览展示等活动的,应当在活动方案中明确城墙保护措施,并向城墙管理机构备案,接受其监管。利用城墙进行景观亮化的,应当采用安全、环保节能的灯具,不得破坏城墙结构及风貌。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