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建设与城墙风貌相协调的绿地景观。城墙内外侧不得种植危害城墙安全、遮挡城墙的植物。现有植被影响城墙安全、遮挡城墙的应当修剪或移植。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