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古城墙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建设与城墙风貌相协调的绿地景观。城墙内外侧不得种植危害城墙安全、遮挡城墙的植物。现有植被影响城墙安全、遮挡城墙的应当修剪或移植。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