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居住的个人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要求,履行森林草原防火义务。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