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或者单位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应当建立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明确联防责任,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