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森林、草原的承包经营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建立防火责任制,确定防火责任人,配备防火设施和设备,在其承包经营和使用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