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交通、民政、卫生、商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