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的森林草原防火和扑救工作;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林业、农牧业专项发展规划,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