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防火区内原有工程设施未达到防火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由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