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防火区内原有工程设施未达到防火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由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