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破坏、挪用、拆除、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堵塞森林草原防火通道的,由林业、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