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