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防火期内,在防火区有吸烟、焚烧秸杆、祭奠烧纸、祭俄博、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的,由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涉及森林防火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及草原防火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