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的,由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