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