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