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四章 灾后处置第三十条已废止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者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县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