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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森林草原明火扑灭后,应当对火灾现场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撤出。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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