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交通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和场站服务,组织运送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开展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应当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卫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商务部门应当做好扑火物资供应工作;邮政、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通信保障,保证通信畅通。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