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章 火灾扑救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火灾扑救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