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火灾原因、受灾面积、人力与物资消耗、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委托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