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在防火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火措施。工程建成后,经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火区内原有工程设施未达到防火安全要求的,由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在防火区设置旅游景点、开办旅游项目的,应当建立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报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游客进行防火安全宣传,防止野外违规用火。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