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防火单位应当配备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观察和通信等设备,并根据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建立防火信息网络,在防火区的集中居民点、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边修筑防火通道,建立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在重点防火区建立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