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七条已废止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并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