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八条已废止防火期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其进入防火区或者清理、劝离出防火区。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