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禁止在防火区内吸烟、焚烧秸杆、祭奠烧纸、祭俄博、野炊等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因特殊需要,在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三级以下时,经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