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防火区内的单位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确定防火责任区,明确防火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配备防火巡护人员和防火设施、设备,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监管;建立专业的和群众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