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分别为森林、草原防火期。

防火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实行全年防火。防火期内,防火区内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二十四小时防火值班制度。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