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三条已废止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