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二条已废止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火区划和防火工作需要,分别编制森林、草原防火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