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