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有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前款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