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