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