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