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