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