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结清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生活费以及拖欠的其他费用,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技术资料等,结清所欠债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