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自行撤离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