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七条有效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