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四条有效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恢复履行的期限或者条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