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对新上岗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劳动法律法规等培训;对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小时。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