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