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1份,用人单位不得代劳动者保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