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