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已修改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