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约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应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